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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市档案局有关调查取证题目得通知宜春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市档案局有关调查取证题目得通知宜春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发布部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办字[1989]第2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办(1989)21号《转发卫生部卫医司字(89)第35号文得通知》,市政府京政发(1989)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得通知》及市档案局京档局字(1989)第37号《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分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得通知>得通知》1并转发给你们,办案中遇此类题目可按上述"通知”办理。

    

1989年8月5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卫生部卫医司字(89)第35号文得通知
法办[198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转发<法院情况反映>(15)得通知》转发你们。

    
  附件:卫生部卫医司字(89)第35号文1件
1989年5月5日
  附件:(2)
关于转发《法院情况反映》(15)得通知
卫医司字(89)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最近《法院情况反映》刊载1起上海卢湾区法院审讯职员为1离婚案件到区精神病防治站查阅,摘录当事人病史,防治站不予支持并收取摘录费得事件,妨碍了审讯职员正常公务流动得顺利入行,应引起医疗卫生部分得普遍正视。

    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都明确划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和自己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自己不得拒尽。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行使国家审讯权得需要,其性质与1般业务咨询不同,医疗卫生单位得医疗职员提供证据是应绝得义务,不应作为"有偿服务”。

    现将《法院情况反映》(15)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准确对待法院得取证工作,以杜尽发生类似题目。

    
卫生部医政司
1989年4月19日
  附件:(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
证工作得通知
京政发[198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按照我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划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审理,侦查案件中,有权向有关机关,集团和企业事业等单位发以及公民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或公民都有支持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得义务。

    但近来发现1些单位对依法调取证据工作支持配合不够,甚至推脱拒尽,有得还提出要收取用度,如有得到病院查当事人得病历要先排队挂号;有得到房管部分查当事人得房档要交费,等等,有碍审理,侦查工作得顺利入行。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查处案件得需要,持先容信向机关,集团,企业事业等单位入行收集,取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当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得情况和资料,在工作中赐与利便,不得推诿,敷衍,更不能拒尽,阻挠,刁难或以其他方法妨碍取证工作。

    
  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得文件,档案,凭证,账册,单据,报表等资料。

    查询与案件有关得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用度。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得有关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律得划定执行。

    
  2,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和国家安全,政府法制工作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律,规章得划定和监视检查工作得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本通知得要求予以支持协助。

    
  3,对违背本通知要求,不依法办事得,视情节轻重,由违背者得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因拒尽提供证据,影响案件查处,后果严峻得,要追究责任人得法律责任。

    
  4,执行以上通知碰到得详细题目,可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1989年7月10日
  附件:(4)
北京市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分办案调
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得通知》得通知
京档局字(1989)第37号
各区,县档案局(馆),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民集团档案部分: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分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得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9年7月20日
  附件:(5)
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分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
得通知
国档发(198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心档案馆,中国第1历史档案馆,中国第2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心国家机关档案部分: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1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往查阅档案得法院办案职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得正常入行。

    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分办案工作得顺利入行,凡公,检,法部分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鼎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尽提供。

    
  建设各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分,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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