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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毒品数量纯度确认制度

域外法院毒品数量纯度确认制度

 

 域外法院毒品数量纯度确认制度

     各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了一套毒品数量和纯度确认制度,包括毒品分类定级制度、毒品数量与纯度相关性制度、新型合成毒品入刑制度。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毒品分类定级制度
  对毒品进行分类再进行定级,在此基础上编制毒品目录,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使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有所遵循,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各国毒品分类定级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分法”。即将毒品视为一个大类,再以纯度或强度依次分为若干小类,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英国把毒品统分为三类:甲类,硬毒品,包括海洛因、鸦片类、可卡因等;乙类,软毒品,包括大麻、大麻树脂等;丙类,精神药物,主要指苯非他明等一些不常见的物质。美国把毒品统分为五类:具有较高的潜在滥用,没有医疗用途且缺乏公认安全的药物或其他物质;具有较高的潜在滥用,有公认的医疗用途,但必须是有严格限制的药物或其他物质;潜在滥用性小,具有医疗用途,滥用可能导致身体依赖或心理依赖的药品或物质;易被滥用的,滥用后导致有限的身体依赖或心理依赖,医学上有用的药品;滥用可能性很低,人体对之产生有限依赖的药物。
  “两分法”。即将毒品视为两个大类,再依纯度或强度依次进行分类。主要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澳大利亚将毒品分为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两大类。
  “三分法”。即将毒品视为三个大类,再依纯度或强度依次进行分类。主要以韩国为代表,韩国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精神性药物以及大麻三大类。
  毒品数量与纯度相关性制度
  在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中,法官必然考量毒品的数量和纯度这两个重要因素。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域外已经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做法。
  以毒品数量为基准,适当考虑纯度定罪量刑。美国和澳大利亚采用这种办法。1987年,《美国量刑指南》列出了《毒品数量表》,划分了38个基本罪等级,对海洛因等常见毒品的量刑幅度与数量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列出了《毒品换算表》,主要以大麻为标准,将70多种其他毒品的数量换算成大麻的数量。1989年,第四巡回法庭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持有755.09克麦角酰二乙胺(LSD),被判处84个月监禁,而被告人以仅有2.33克纯LSD、其余均为贴纸为由提出上诉,结果被最高法院驳回。这是以数量为准的判例。
  1999年,有一被告人走私248克71%纯度的海洛因,印地安纳北区地方法院一审量刑时将海洛因折算为3%至7%零售纯度的海洛因,判处其监禁121至151个月(基本罪级32级)。被告人认为应按248克海洛因的基本罪级26级(63至78个月)量刑。第七巡回法庭认为,不能将高纯度的毒品折算为更多数量低纯度的毒品,应按照248克海洛因量刑,同时考虑纯度过高,适当加重责任,改判为基本罪级28级(78至97个月)。
  在澳大利亚,法院量刑时也是只考虑毒品的重量,1克含10%海洛因、90%葡萄糖的粉末就被认为是1克纯的海洛因。
  将一般毒品折算为标准毒品后再定罪量刑。英国和泰国采用这种办法。在英国,司法实践中要把不纯的毒品折算成100%的纯度的毒品,然后定罪量刑。英国刑事法院量刑指南规定的海洛因数量是基于100%纯度的数量计算的,输入500克以上海洛因,处10年以上监禁;5公斤以上海洛因,处14年以上监禁。鸦片在英国属甲类毒品,但刑事法院的量刑指南中没有关于鸦片犯罪量刑的规定。曾有一起案件,查获28公斤重的鸦片膏和168个每个约重18克的条状鸦片,总重量为30.29公斤。法院征询英国量刑顾问小组意见,其折算方法为:鸦片等同于1/8的海洛因,那么40公斤100%纯度的鸦片相当于5公斤100%纯度的海洛因。被告人涉案30.29公斤鸦片,应处14年以下监禁。顾问小组最后建议:输入40公斤以上鸦片,处14年以上监禁;输入4公斤以上鸦片,处10年以上监禁。
  在泰国,毒品的数量也是根据纯度折算。贩卖100克以下纯海洛因,判处5年至终身监禁,并处5万至50万铢罚金;贩卖100克以上纯海洛因,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新型合成毒品入刑制度
  新型合成毒品被定义为通过人工研究开发的、被列为新受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鉴于新型合成毒品迅猛发展的态势,各国均从立法和司法角度采取措施应对。
  1997年,欧盟成员国启动了新型合成毒品早期预警机制共同行动计划。2003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对涉及新型合成毒品的贩毒罪做出界定,并制定判决该贩毒罪的最低共同标准。
  1996年,加拿大颁布《受控药品和化学品法案》,将各类毒品和受控化学品分为八类,安非他明等化学品被定为第三类。2012年,该国《安全街道和社区法案》将此类化学品提升为第一类,提高了对该类物质犯罪的量刑。
  新西兰采用英国的毒品分类量刑体系,将毒品分为三个等级,1998年《毒品法》修正案增设了第四个等级,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2003年,该法案又将安非他明升为一类,提高了量刑的最高幅度。2004年,将含有麻黄碱的物质列为第三类,2005年,在法律中引入“限制性化学品”概念。2013年,颁布《精神类毒品法案》,严格限制药品零售商非法提供毒品。
  1978年,美国制定《精神类化学品法案》对精神类药物进行控制。1996年,通过《综合甲基苯丙胺控制法案》,强化对生产甲基苯丙胺的化学原料的控制,提高了对走私、贩卖、制造精神类毒品的量刑标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以医疗以外之目的,摄取酒精饮料、麻醉药或其他药物,致在公共场所显著受影响到足以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身体或财产或使附近之人感到不安程度之状态者,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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