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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国游一人未归 同伴讨押金被驳回

共同出国游一人未归 同伴讨押金被驳回

 

赵先生与曹某等人共同参加出国游,并共同向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出国押金,现曹某出国未归,该公司拒绝返还赵先生出国押金,赵先生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此案。   赵先生与曹某等人共同参加美国、墨西哥豪华游轮旅游项目,赵先生与曹某为参加上述项目,共同向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出国押金,共计人民币19万5千元。为此,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为二人出具了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曹某先生交来二人(曹某及赵先生)赴美押金共计壹拾玖万伍千圆整,以上二人于2005年10月25日按期回到中国交回护照销签后,凭此收条原件退回所交押金”。出国后,赵先生按期回国,曹某未按期回国,且曹某至今未回国,亦未办理护照销签手续。现赵先生认为交纳的押金中有自己的二分之一,故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自己押金97500元。   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赵先生并未交纳押金,且按照收条的意思表示,需待赵先生与曹某均回国后才能退还押金,现在不具备退还押金的条件,故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曹某参加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出国旅游项目,并共同交纳了出国押金人民币19万5千元,为此,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为赵先生与曹某出具了收条。该收条上约定,上述押金在赵先生与曹某按期回国交回护照销签后退回所交押金。经查,曹某至今未回国,依照收条上的约定,赵先生与曹某未履行应尽之义务。另,该收条上并未明确赵先生及曹某各自所交押金的实际数额,故赵先生要求返还押金的数额涉及曹某的利益,现赵先生不能单独向被告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返还押金。为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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