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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身亡是否“意外” 其子与保险公司公堂辩理

老人身亡是否“意外” 其子与保险公司公堂辩理

 

父亲超市购物突然倒地死亡,状告所在敬老院败诉后,原告马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想保险公司却称老人之死不属自己理赔的“意外”情况拒绝理赔。为此,马先生近日又将保险公司诉至东城法院。   马先生称,2006年3月26日,其父亲在海淀区温泉镇的千禧百旺超市购物时,毫无预兆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老人全身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也未检出常见毒物,可以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随后,马先生将父亲生前所在的敬老院告上法院,理由是敬老院让老人自己单独外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可由于马先生以侵害人身权为由要求敬老院承担侵权责任,却又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受理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事发几个月之前,原告曾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给父亲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费(老年计划),于是原告就向保险公司索偿。   不料,就为这“意外”二字,原告又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执。保险公司认为,尸检报告排除了外伤及中毒,也没有发现当时存在其他意外情况。而马先生提供的《死亡证明》中的“非正常死亡”也没有指明具体的死因,这个词语本身就在不同场合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如果马先生自己不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存在何种“意外事故”就不应认定存在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对此,马先生表示很难理解。由于自己在为父亲投保时就是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因此,对于何谓“意外”,自己显然比起一般消费者更清楚。马先生认为,根据高法和公安部等外发(1995)17号《规定》的解释,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违反了人寿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几番争执不下,马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5万元,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本案目前已由东城法院受理,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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