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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丢失婚宴底片 高额索赔未获支持

不慎丢失婚宴底片 高额索赔未获支持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因婚宴底片在冲洗过程中丢失向图片社高额索赔的案件。原告索要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5 000元,最后法院仅支持财产损失费1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   原告于先生、石女士二人系夫妻,持民用国产傻瓜相机用柯达200型胶卷分别于2006年7月19日对婚宴情景及同客人合影拍照;于2006年9月23日在北戴河与同事旅游情景拍照。2006年9月25日,于先生、石女士持胶卷前往美联达冲洗一套照片共33张及胶卷底片,费用25.6元。2006年9月29日,于先生、石女士持该胶卷底片前往缘来福满要求加洗照片共50张,每张费用0.4元,共20元。给付底片时于先生、石女士并未就底片的重要性向缘来福满工作人员进行声明,亦未交纳其他附加保值费用。因缘来福满无冲洗能力,遂将照片底片委托美联达进行冲洗,美联达冲洗完成30张,因分装错误将原底片丢失。2006年10月7日,于先生、石女士自缘来福满取照片时发现底片丢失情况,美联达遂通过对原有照片翻拍的方式另行制作底片给付于先生、石女士,另事件发生后,缘来福满已将20元冲印费退还于先生、石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石女士将底片送往缘来福满冲洗,缘来福满在没有冲洗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美联达进行照片冲洗,而美联达因分装错误将底片丢失,故缘来福满与美联达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因缘来福满系个体工商户性质,故应由照主舒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就胶卷价格,各方认可为23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于先生、石女士要求经济损失5000元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赔偿数额法院参照相关规定认定为胶卷5倍价值共计115元。   另因照片内容系婚宴及旅游场景,具有一定纪念意义,原始底片之丢失给于先生、石女士带来一定精神损害,故舒先生、李晓柯亦应赔偿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物品纪念价值、事故情节及商业收益风险等因素确定。就本案言,照片为使用一般民用傻瓜相机拍照,场景为婚宴及同事旅游,虽具有一定纪念意义,但非属重大。于先生、石女士将照片原始底片交付冲印时未对重要性进行声明,亦未交纳附加保值费用,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原始底片丢失后,美联达已对照片进行翻拍取得翻拍底片,虽冲印质量必然受到影响,但影像尚未灭失,损害后果非属严重。且缘来福满仅依每张0.4元价格收取冲印费20元(已退还于先生、石女士),商业收益有限。故于先生、石女士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明显过高,最后,法院酌情认定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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