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分: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1995]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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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1,第2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看组织有关职员学习,执行,执行中有怎么题目和意见,请分别讲演各自上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1995年十1月2十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得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得有关划定,现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得执行题目暂行划定如下:
1,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应具备下列前提:
1,债权文书以追偿债款,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正当,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得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没有对等给付得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不履行义务时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得意思表示。
2,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1方当事人不履行得,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得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下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债务人住所地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得,由最先接受申请得人民法院执行。
2,涉及不动产得,由不动产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
3,执行标得数额达到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收案尺度得,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因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债权文书得程序:
1,根据双方当事人得申请,公证机关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公证得前提和范围得,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公证。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偿付义务得,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债权文书,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债权文书和申请执行书。
3,申请执行得期限,双方或1方当事人为公民得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为6个月。
前款划定得期限,从债权文书划定得履行期间得最后1日起计算;债权文书划定分期履行得,从划定得每期履行期间得最后1日起计算。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得用度。
5,人民法院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得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得程序:
1,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10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得期限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得义务,到期不履行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有异议得,应及时作出不予执行得裁定,并将裁定书投递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对公证债权文书得强制执行程序,按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得有关划定执行。
4,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得申请执行书后,假如以为必要,可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
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1个月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归公证机关。
5,在执行过程中,假如查明被执行人得财产已经入进破产还债程序或存在其他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得情形,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证债权文书得执行程序即行中止或终结。
中止或终结执行得裁定投递当事人后立刻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同时送公证机关。
6,本暂行办法未绝事宜或发现与有关法律,法律相抵触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及有关法律,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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