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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宜春刑事律师罪名分析

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宜春刑事律师罪名分析

 

【案情】

被告人范某,捕前系个体医生,在本村开设一卫生室,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1998年,范某在开封医专学习时,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一定疗效。范某在以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该验方配制成胶囊,让患者服用,未出现不良反应。2004年6月,本村村民袁某因腰、腿疼到被告人处治疗,范某便开具了自己配制的胶囊,袁某服用三天后自述有效,范某遂加大了剂量,袁某服用后出现中毒现象。被告人闻讯后,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袁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标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评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生产、。理由是:(一)被告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利用民间验方配制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其配制的胶囊应视为假药,不论其是否认识到是假药,都不能改变假药的性质。因此,被告人不认为是假药,实属其本人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影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成立;(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理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主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这一点正是两罪的本质区别。被告人从一副教授处获得验方,曾用于临床实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其轻信能够医好患者,且在造成患者中毒后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而不是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二)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危害人身健康,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范某配制的药品只是在医疗中用于特定的患者,并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范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医疗规章制度,而不是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客观方面不同。被告人根据他人传授的验方,配制少量药品,用于就诊中的患者,而不是向社会公开出售,该行为不是意义上的生产行为,虽然其在医疗过程中开出药品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这只是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其开出的药品是用于医疗本身,而不是单纯销售的商业行为,显然,被告人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四)主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般主体,对行为人的身份没有特别要求,医疗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才能构成。范某具有行医资格,属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被告人身为医务人员,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医疗,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并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定医疗事故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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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肋骨骨折几根才能评级只要有肋骨骨折即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为十级伤残。因此,只要有肋骨骨折即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二.工伤鉴定标准及补偿费用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三.相关拓展—工伤鉴定的内涵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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