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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抢劫类型的认定区别

几种抢劫类型的认定区别

 

一、关于“人户抢劫”的认定

眼据《抢功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人户抢助”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声”在这里是指自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销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的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人户”目的的非法性。近人他人传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动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人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幼的,不属于“人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人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燕殖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人户抢动”;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人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动。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动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虚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都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逾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功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儿户居民造续实施人户抢功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劫”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劫”。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挑带的器械进行抢劫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司: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级灭雅证面当场使用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难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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