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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体法的案件也用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无罪辩护

事实体法的案件也用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无罪辩护

 

事实体法的案件,也用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 控诉和审判职施合。中国历代王朝没有出现类似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起诉权的公诉制度。对诉讼活动的提起,主要是由司法官吏依职权主动代表国家追究见罪,司法官吏既是追诉主体,同时又是裁判者。旦发现犯罪,不管是被害人控告的,还是他主动调查的。都必须依职权对被告人进行刑讯并收集证据作出判决。这是与中国历史上的专制统治和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相适应的。 刑讯逼供合法化。在中国从商周到明清,刑讯逼供直是获取证据的最重要的手段。历代的封建王朝都对刑讯逼供作了明文规定,如根据在湖北云梦出土的《云梦秦简》的记载,秦王朝的律令中规定:“凡讯狱,必先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词……诘之极而数池,更言不服,其律当答掠者,乃笞掠。”①汉律规定:“会狱,吏因责如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②《唐律疏议》“断狱”篇中则对刑讯的适用条件、工具、适用对象和顺序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中国法里面定有答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起的诉讼形式定是拷问。中国古代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刑讯逼供,这与断案采取口供主义原则是密切相关的。由于统治者认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可靠、最重要的证据,是“证据之王”,因而,"断案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既然口供对定案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被告又不供认,那就只能刑讯逼供了。“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严刑拷打下,冤案、错案比比皆是。刑讯逼供制度反映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愚昧和野蛮。 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大都能够认识到操生杀予夺大权的刑狱的重要性,对适用刑罚都能谨慎从事。如秦始皇“专任刑罚、射操文墨,唇断狱,夜理书"。后来的历代皇帝也都强调:“狱,重事也,用法致,则民无所措手足。”他们要求司法官吏在适用刑罚之时必须做到:“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其罪,用迪于刑之中。”同时,为了保证适用刑罚的公正平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还建立了系列的监督程序,如法官责任制度、御史检察制度、回避制度、回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较好地防止刑罚的滥用。 清末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自从 年片战争之后、闭关锁国的清政府被“船坚炮利”的帝国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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