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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的中断(六★★)_罪名分析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六★★)_罪名分析

 

5、诉讼时效的中断6★★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概念 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时效期间中断此前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间不再计算,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即“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或者《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的制度。 2.范围 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②仅普通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2诉论时效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诉时效期间 ①普通或者短期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须注意:不是“从中断之日起”,而是“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若因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而中后,债权人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裁决,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239条的规定起算为期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于两种特殊情形”具有“涉他效力’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效力。有两个重要规定 ①《诉讼时效规定》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1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诉讼时效规定》15条规定,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1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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