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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_无罪辩护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_无罪辩护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相关法条 《民法典》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诉讼时效规定》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1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当事人1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b当事人1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1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 息的。 d当事人1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1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 《诉讼时效规定》17条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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