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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_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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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概念 广义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执行时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239条。多数人极为陌生,须略多泼墨见例1。 法条①《民事诉讼法》 239条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239条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规范内容 债权人于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起诉,并获得胜诉生效判决裁决后,开始计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①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期后,若债权人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执行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②执行时效可因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于诉讼外主张权利而中断,亦可中止,均无次数限制,但仍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限制。③还须注意:因为《民法典》 将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修改为3年,受此影响,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十有89也会将执行 时效重新规定为3年。但在此之前,仍应以《民事诉讼法》239条之规定为准、执行时效期间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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