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_犯罪辩护4.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_犯罪辩护
4.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①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宜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断之日与因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日 ①“时效中断之日”与“因中断重新起算时效之日”是不同的概念 ②“时效中断之日”,指发生中断事由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中断;“因中断重新起算时效之日”,指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③2者可能重合见例2;也可能间隔很长时间见例3。因此,关于时效中断,《民法典》 195 条的行文是:有下列情形之1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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