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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004条规定

《民法典》第 1004条规定

 

健康权(★★★)

1.法条

《民法典》第 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内容

主体 自然人。

客体 健康利益。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劳动能力。 

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 

侵权认定  实施加害行为,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成立对健康权的侵害。 

友情提示:保护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两个规定

①《民法典》第1008条第一款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1008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②《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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