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8777096

浅析无效合同浅析—罪名分析

浅析无效合同浅析—罪名分析

 

1,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需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涉干与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1)无效合同的认定尺度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1个法律技术题目,也是1个科学判定题目。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定1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称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标准不1,处理混乱等题目,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以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尺度应是《合同法》第5十2条第(5)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这1兜底条款的划定可以以为是对无效合同尺度的高度概括,是判定1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尺度。由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望,《合同法》第5十2条,第5十3条等划定都可以望作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

  这里如何掌握违背"强制性划定”的规范意旨是准确认定无效合同的枢纽。判定某1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划定,是1个比较复杂的题目。固然强制性划定通常使用"必需”,"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因为《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1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需”,"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很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划定”,假如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以为属强制性划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以为,判定某1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划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背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3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入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划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详细确认是否违背强制性划定。

  (2)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题目

  (1)不非(违)法即正当有效原则。

  法国法以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鉴戒。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划定合同违背某强制性划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1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宽免”。对于1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同1了合同效力认定的尺度,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划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1般性划定的合同,不再被确以为无效。究其原因,是由于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分规章掺杂着各部分,地方的利益,具有1定的地方,部分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流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涉干与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划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治理方面的划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划定,确认违背上述划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详细情况,以《合同法》第5十2条第(4)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假如机械地以合同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为由,1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流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1般应以当事人哀求为条件,法官不要等闲主动地往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哀求权为实体法上的哀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划定来望,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1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1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哀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假如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缺乏合同无效的哀求权主体,所以答应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以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涉干与其效力,而是因为哀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往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不乱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3十5条第1款之划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认为,除非显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由于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12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熟悉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有些强制性规范假如当事人予以违背,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1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统1方当事人违背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2,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合用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尽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十1条及《合同法》第5十8条,第5十9条的划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1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1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回国有或返还集体,第3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1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绝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划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划定意旨详细情况详细处理。

  1是返还财产应合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尽大部门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尺度或商定尺度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合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入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1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1方继续使用,合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分歧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门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入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由于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稍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尽大部门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入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公道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轨制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划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划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背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夸大与时俱入地合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绝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背强制性划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昆明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联系电话:13678777096
电子邮箱:13678777096@126.com
QQ/微信: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白云路地铁站旁)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