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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论述—无罪辩护

谈谈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论述—无罪辩护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其特征大致有5种情况:

  1是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1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进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1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惊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1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需长短法的。

  2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3是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正当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正当的,但在内容上长短法的。

  4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1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

  5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划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需履行1定行为的法律划定,禁止性规范划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背义务性规范仍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背自愿原则可由1方当事人哀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1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1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尽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划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曲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放当事人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根据上述划定我们可以望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同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望,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旧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撤销权1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消灭。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哪些不同

  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两者的基本涵义中我们可以望出,1种合同做无效合同来认定1种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来认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呢?我们以为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两者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固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1方在没有哀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3人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正当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1种尽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1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1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曲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确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需在划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划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1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需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往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假如1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

  无效合同由于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刻终止履行;假如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需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1是1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2是按照合同法所划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假如1方当事人给另1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确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1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3是收缴1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进。所谓非法收进必需具备两个前提"第1,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2,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我国刑法193条第1款第2项之划定,假如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假如享有撤销权确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抛却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划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划定予以履行;假如中有撤销权确当事人在法律划定的期限内哀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往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望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1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3)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由于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3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果断不能答应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气力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合法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1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按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所涉及的范围

  假如说有效合同对制止不公正,不公平,分歧法的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了重要作用的话,那么无效合同所涉及到的范围是很宽的,在实际操纵的过程中影响了"市场”交易。而可撤销合同具有很强的操纵性,它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1定程度上促入了交易。因此,科学,正确地划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就其无效合同的范围有5个方面即

  (1)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

  (3)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有上述情形之1的,即为无效合同。所谓违背法律是指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划定。"所谓违背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同。如违背公共道德和伦理观念,限制人身自由和有损人格方面的合同。我们以为,规避法律,当事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也是违背法律的无效合同。从各界所表述的来望无效合同均以违法作为合同无效的1个重要原因。绝管违法含义表述不绝相同,但其违法的内容基本上1致的。违法指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和公共道德或公共政策。

  就其可撤销合同来讲,其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有良多方面: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曲解”,"虚伪性陈述”,"不当影响”及"错误”等,绝管表述各有不同,称谓不同,叙述的方法不同,但就实在质内容上基本上是1致的。由此可见,人们把以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都作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曲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目等产生错误的熟悉,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反,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曲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1方当事人利用上风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显著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显著违反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1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合法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峻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对上述3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的行为。

  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晰,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3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也就是假如1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3人,第3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3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1部门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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