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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可撤销合同的划定释义—毒品犯罪

试述可撤销合同的划定释义—毒品犯罪

 

法条:下列合同,当事人1方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曲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哀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划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回于无效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可撤销的合统1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划定必需要留意以下3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曲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1方有权哀求撤销合同,主要是曲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哀求撤销合同;1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哀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1方当事人并非1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入行变更。

  3,3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曲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曲解,是指曲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熟悉上的明显缺陷,其后果是使曲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曲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曲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固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泛起,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因为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1样处理,而应由1方当事人哀求变更或者撤销。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1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峻不合错误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分歧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去去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合错误等,经济利益上严峻失衡,违背了公平公道的原则,法律划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1方当事人利用上风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5十2条已划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题目,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假如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1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合用可撤销合同轨制,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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