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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刑事律师——讨论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宜春刑事律师——讨论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查看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1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某纳贿、滥用权柄案的讯断,以纳贿罪、滥用权柄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充公他小我私家所有产业。  本年1月2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颠末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间,戴某在担当浙江省技能监视局局长、浙江省打算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质量技能监视局局长,浙江省情况掩护局局持久间,操纵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徐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余元。他的半子裘某介入收受徐某行贿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戴某操纵担当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行全省污染源在线主动监控项目历程中,滥用行政权利,强行要责备省污染源单元必需使用某公司出产或署理贩卖的仪器装备。戴某还帮忙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主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猎取巨额好处。1审法院依法以纳贿罪判处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充公其小我私家所有产业,以滥用权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充公他的小我私家所有产业。裘某也因犯纳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  戴某不平,认为1审讯决量刑过重,且本身有揭发他人犯法的体现,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戴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戴某滥用权柄举动未给国度和人民的产业造成重大丧失,不组成犯法,应宣告他不组成滥用权柄罪。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审法院治罪和合用法令正确,量刑适当,于3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戴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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