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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的规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担任行政长官,应当年满45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B.行政长官有权解释基本法

C.行政长官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

D.在行政长官弹劾程序中,如果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可提出弹劾案,报请立法会决定免去行政长官职务

[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A项错误。

同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B项表述有误,行政长官无权解释基本法。

同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可见,普选产生只是目标,目前仍然沿用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办法。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的,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提名表格须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每名选举委员只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竞选人在提名期内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超过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提名表格并获得确认有效后,由近1200名选举委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人选,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五届行政长官便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的。C项错误。

同法第73条第(9)项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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