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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关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审判机构的设置未及制定新法,暂沿清末司法改革后的体制,称“审判厅”,分县、府、省三级,行四级三审判

B.各级地方审判厅内设同级检察厅,行使监督之权 

C.改革审判制度,废除刑讯体罚

D.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在临时政府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

[答案]ABCD

[解析]南京临时政府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地方审判机构的设置未及制定新法,暂沿清末司法改革后的体制,称“审判厅”,分县、府、省三级,行四级三审判;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各级地方审判厅内设同级检察厅,行使监督之权。AB两项正确。南京临时政府改革审判制度,陆续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废除刑讯体罚。C项正确。南京临时政府采用律师制度,仿照西方国家律师制度草拟了《律师法草案》,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在临时政府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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