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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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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罢免

直选

1.提出主体:对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2.提出对象: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选

1.提出主体:选举他的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人员联名,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申辩: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罢免条件: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人大闭会期间)通过。

4.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罢免的后果: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注意]受理罢免要求之后,相应主体都应当把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选民或全体会议

[相关法条.《选举法》

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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