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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内容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内容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内容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或

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行为。

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铁路法》第61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

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

0.11法发〔1993]28号)

怎样理解《铁路法》第61条、第62条的有关规定。

(1)《铁路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

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

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

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

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百零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97奈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

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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