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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辩护词辩护词---陈某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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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辩护词辩护词---陈某某污染环境罪

尊敬的审判长: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后,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公诉人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被告人陈某某是1家3口人唯1的经济收入,为养家糊口,2013年10月26日陈某某经本案另1被告人魏某介绍前往本案被告人郑某的电镀厂,并在2013年10月27日正式上班。然而,被告人陈某某在并没有拿到分文工资的情况下,仅仅工作了3天,便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被柳市公安分局带去问话(此点可以在卷宗P37第1次讯问笔录可以印证)。

可见,被告人陈某某系生活所迫从事电镀工作,同时,又因为文化程度低,不能预见到其行为将导致的恶劣后果,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第2,被告人陈某某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1、被告人陈某某电镀工作时间极短。依据卷宗中本案3个被告人的笔录相互印证可得知,被告人陈某某在电镀厂工作仅仅3天,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是非常有限的。

2、被告人陈某某从事电镀工作期间工作量非常小。依据卷宗P33被告人陈某某第1次询问笔录可见,电镀厂业务十分有限,每天消耗约硫酸100ml,硝酸120ml,铬酐1kg,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庭上的发言也可相互印证,该电镀厂每天的生产产品也仅仅600余斤。对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的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中显示的污染数据,其污染指数之高必然是常年累月累计而成,而并非由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电镀厂造成。

第3、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1贯表现良好,同时,此次犯罪属于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在第1次接受询问时,便如实供述其1切犯罪行为,对照被告人陈某某的几次问话笔录可见,其前后供述完全1致,没有丝毫隐瞒,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1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第4、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及其困难,父母及妻儿均迫切需要被告人照顾,建议采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常年在外工作,其年迈的母亲双腿患上了严重的风湿由在老家的父亲照顾,为此,被告人陈某某每年必定回家过年,并带上1年积攒的为数不多的积蓄孝敬父母。近几年,被告人陈某某尚才十几岁的儿子陈-川,但却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多发性淋巴结肿大(1种瘤症),更是增添了被告人陈某某的经济压力。

然而今年,被告人陈某某辞去了其原先在丽水的稳定工作,只因思念其在柳市生活的妻儿来到了柳市工作,但是,就因为这样1份工作犯了罪!就因为这样1份能让其养家糊口的工作,却给这样1个伤痕累累的家庭带来何等惨烈的1个噩耗!也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并不熟悉的“缓刑”2字,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却是天堂与地狱的转折点。在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适用缓刑,给被告人陈某某1次机会,给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庭父母妻儿1次机会,也让被告人陈某某可以感受到公义的法律下,亦有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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