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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起诉和审判,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1种。取保候审的形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

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1种强制方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的;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

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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