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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开庭适用指定辩护吗

未成年开庭适用指定辩护吗

 

未成年开庭适用指定辩护吗

适用指定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8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什么是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

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

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

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1,就

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

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

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

指定辩护人。

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

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1审、2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

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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