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8777096

请问工伤怎么赔偿?宜春刑事律师刑事法规

请问工伤怎么赔偿?宜春刑事律师刑事法规

 

     题目:我是1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内员工因非常规操纵,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1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因为患者抱有痊愈设法主意,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

    出院后患者1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病院复查,期间所有用度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3月,到病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1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

    术后恢复正常,因为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往流动能力,经病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

    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本企业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归答: 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分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像您所说的情况,职工伤残应在7-10级之间。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十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1次性伤残津贴金,尺度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详细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划定。

     第6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支付用度。

     第6十1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60%计算。

    

昆明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联系电话:13678777096
电子邮箱:13678777096@126.com
QQ/微信: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白云路地铁站旁)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