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8777096

医疗事故罪宜春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医疗事故罪宜春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1) 概念 (171)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职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得行为。

    
  
  (2) 特征 (152)

  1,侵犯得客体是国家正常得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入行治理流动得正常状态和公民得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职员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背规章轨制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需是医务职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得职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得医生,护士,药剂职员,以及经主管部分批准开业得个体行医职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3) 认定 (151)

  1,准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得界限。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职员因违背规章轨制,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职员因技术过失所致得事故。

    技术事故1般是指医务职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技术上得失误所导致得事故,而不是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而导致得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准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得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因为医务职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得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得事故。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昆明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联系电话:13678777096
电子邮箱:13678777096@126.com
QQ/微信: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白云路地铁站旁)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