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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刑问题死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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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上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即死刑政策的核儿是“限制死刑”。为了体现和落实该刑事政策思想,我国刑事法上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适用条件的限制

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被适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2)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这样的两类人,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对此应当准确详细地把握:

①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以犯罪的时候;“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

②这里的“怀孕”应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无论犯了罪的妇女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的怀孕状态、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而强制适用人工流产,被告人在同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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