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这关系到自诉人的起诉权问题,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因此,自诉人对这一裁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第2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自诉案件的审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除了要求人民法院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审判自诉案件外,还对自诉案件的审判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和教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对之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达成了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不是必须调解。调解不是审判的必经程序。从司法实际情况看,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多见于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的,可以准许。 (2)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和解是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不再需要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加以解决。和解和撒诉实际上都是自诉人自动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自诉人的撤诉,一般应予准许,但如果发现和解或撤诉均非出于自诉人自愿,应询问自诉人。如自诉人同意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原和解或撒诉失去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开庭审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3)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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