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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这关系到自诉人的起诉权问题,并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因此,自诉人对这一裁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第2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自诉案件的审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除了要求人民法院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审判自诉案件外,还对自诉案件的审判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和教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对之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达成了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不是必须调解。调解不是审判的必经程序。从司法实际情况看,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多见于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的,可以准许。

(2)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和解是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不再需要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加以解决。和解和撒诉实际上都是自诉人自动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自诉人的撤诉,一般应予准许,但如果发现和解或撤诉均非出于自诉人自愿,应询问自诉人。如自诉人同意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原和解或撒诉失去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开庭审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3)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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