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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危险的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②降低危险的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例1:路人甲将路边的弃婴抱到民政局门口后放任不管。例2:甲将丙撞倒后逃逸,乙将丙送至医院门口后离开。例3:护士丙偶遇他人昏迷,进行简单心肺复苏后离开。

以上案例都没有先行行为,均不产生救助义务。注意:上述对他人救助的行为如果形成相对稳定的依赖关系,则产生救助义务。”例如,甲将弃婴抱回家后抚养,婴儿就依赖于甲的抚养,甲负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③被害人自陷风险时,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

例1:甲将吸毒工具借给乙,乙因吸毒过量受伤,甲没有救助义务。

例2:乙为了戏弄乞丐,将100元纸币扔入河中。乞丐跳入河中捡拾,不幸溺水。乙没有救助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有两项指标:第一,被害人有能力认识风险;第二,被害人有能力控制风险。满足两项指标时,被害人自己支配风险,自己对结果承担责任。

【注意2】合法行为有可能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①正当防卫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第一,原则:正当防卫不是先行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持刀杀人,乙正当防卫。乙将甲打伤后离开,甲失血过多死亡,乙没有救助义务。理由:首先,乙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其次,出现死亡结果也不构成防卫过当,没有法益侵害危险。最后,甲的危险并非由乙创设。

第二,例外:当防卫行为有导致过当结果的危险时,产生作为义务。例如,乙在野外伤害甲,甲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限度以内),乙流血不止,请甲救助,甲未理会,乙失血过多死亡(过当结果),甲有无救助义务?

观点1:有。甲的先前防卫行为虽然是正当的,但仅限于重伤结果。甲的防卫行为导致发生过当结果(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就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死亡结果由甲的先前防卫行为(作为)与不救助行为(不作为)共同造成,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多因一果)。注意:这是之前考试采纳的观点。

观点2:没有。甲的先前防卫行为是正当的,不应附加救助义务。因此过当结果(死亡)和不救助行为没有关系,而是由防卫行为造成的。因此甲属于作为形式的防卫过当。

②紧急避险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王某驾驶渔船至航标船(交通设施)附近,被钢缆绳缠住,渔船面临翻沉危险王登上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离现场,导致脱离钢缆绳的航标船漂流至两公里外。首先,王解开航标船钢缆绳是紧急避险;其次,因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王某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王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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