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拐骗”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不同这里的“拐骗”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不同
(1)拐骗。这里的“拐骗”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自己抚养或奴役为目的。 (2)绑架。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 是勒索财物的目的。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实行行为,不是帮助行为。 【提示】上述行为的本质是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或者第三人的非法支配下。 4.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强 迫劳动罪等。 (2)出卖捡到的儿童,也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1)出卖目的不同于营利目的。例如,甲出于报复,将乙的儿子带往外地卖掉,虽 然甲没有营利目的,但有出卖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2)以出卖为名,行诈骗之实。例如,甲假装将1岁的儿子丙卖给乙,拿到钱后暗中尾随乙,趁乙不备将其打伤并将丙夺回。甲构成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犯罪形态。 (1)着手:开始实施拐卖行为是本罪的着手。(2)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是本罪的既遂。 ①拐卖罪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例如,甲欲拐卖妇女乙,将其打倒,但又放弃拐卖。由于甲未实际控制乙,又自动放弃拐卖,构成拐卖罪中止;如果乙将甲制服,则甲构成拐卖罪未遂。 ②构成拐卖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将妇女、儿童卖出。原理:以出卖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也即,拐卖罪是间接目的犯。拐卖罪有两层目的:一是控制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有拐卖行为相对应;二是出卖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的行为相对应。主观目的多出一截,客观行为少了一截,故被称为主观超过要素。当被害人被控制时,其人身自由与安全法益已经实际受到侵害,故构成本罪既遂。 【提示】丈夫出卖妻子,父母出卖子女,出卖捡拾的儿童,收买妇女、儿童后又产生出卖的目的,以上四种情形不需要先控制被害人,然后再卖出。因此,着手的标准为:与买家商讨价格;既遂的标准为:实际将妇女、儿童卖出。 7.法定刑升格条件。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这是拐卖罪与强奸罪的结合犯。结构: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例如,甲拐卖小花, 则未遂的规定(结合犯未遂)。 又好淫小花,因小花反抗而未果。甲属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和总 ①注意顺序:先拐卖后强奸是结合犯,先强奸再拐卖,数罪并罚。 ②先拐卖妇女,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刑法未将两者结合。 ① 具体内容请参见专题八中的“犯罪故意”中的“犯罪目的” 宜春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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