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的范围排除的范围
(一)排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医联法录《刑诉解释》 第123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第125条 采力、威自法方法集的证人证言、被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图师点睛上述言词证据排除的情形可概括为:言词排非“暴”“限”“胁”。注意,“引诱”“欺骗”这样的手段,虽然违法,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排除[举案说法] 刘某涉嫌强奸罪,侦查人员不许他吃饭、不许他睡觉,把他放到寒冷的夜里受冻,在饥寒交迫下,刘某承认了强奸高某的犯罪事实。该供述需要排除,此为以变相肉刑的恶劣 言词证据 手段获取的供述。 2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人员“威胁”罗某说,不如实交代自己犯罪,就揭发其偷税漏税。罗某迫于压力,交代了自己犯罪的经过。该供述不需要排除,因为偷税漏税本就属于违法犯罪,不属于以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取得的供述。 3张某涉嫌贩毒一案,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老婆说,不如实作证就把他们儿子作为共犯一并处理,张某妻子被迫揭发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张某妻子的证言需要排除,此为以威胁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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