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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民法典)第116条)(★★

物权法定的内容

《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采物权法定。义的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法考(司考)答题标准采广义的物权法定。

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习惯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持“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

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a)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b)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民法典》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效力法定。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a)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民法典》第 374 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b)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根据《民法典》第 445 条的规定,应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的,权利质权“未设立”。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违反种类法定。(a)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b)若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1和例2)。

违反内容法定。(a)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 (b)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c)具有法定无效事的,合同无效(见例2)。 

③合同效力。(见例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a)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b)无法定无效事由的,可产生④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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