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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交付了A房屋

甲向乙交付了A房屋

 

甲向乙交付了A房屋。不够,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A屋为丙设立抵押权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还不够,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定若甲到期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A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一切人的优先受偿权,未将约定办理登记。后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对乙、丙、丁的借款债务,丙申请法院拍卖A房款90万元(此外甲无其他财产),对于拍卖A房屋所得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丁主张优先受偿权。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乙对变卖A房屋的9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对房屋享有抵押权。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属物权性质的权利,我国现行法未规定甲、丁所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丁对变卖A房屋的9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对于变卖A房屋的90 万元房款,丙可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乙、丁受偿60 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

例2甲收藏一幅名为《冰纳斯的诞生》的油画,视为命根子。乙向甲提出购买,甲很为难,考虑到乙对甲有救命之思,甲忍痛割爱,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以市价300万元将《冰纳斯的诞生》出卖给乙。乙受让后,再出售的,乙只有权卖给甲,乙无权出卖给他人。乙出卖给他人的,乙应向甲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甲向乙交付《冰纳斯的诞生》后的第三年,乙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冰纳斯的诞生》出卖给丙并交付。甲知情后与乙交涉。①甲向乙交付后,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乙对该画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同时,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只有法律才能对乙对该画所有权的权能作出限制②甲、乙关于“乙受让后无权转售他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乙对该画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不受影响。③乙将该画出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已经完成交付丙取得所有权。④甲、乙关于“乙受让后无权转售他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能够发生债权效力。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按约支付 50万元的违约金。

例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竞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将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丙,丙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问:甲丙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①《民法典》第 209 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甲、丙约定:“丙拍得该房屋时,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登记即能够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情形,因此,甲、丙的该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丙拍得该房屋时,甲不能依照《备忘录》的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③甲丙的该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协议作为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依照有效的协议,请求丙履行向甲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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