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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乙银行借500其闲置

公司向乙银行借500其闲置

 

公司向乙银行借500其闲置的一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卷三·13题)①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答案解析】

①A选项的表述违反物权公示法定。依照《民法典》第 402条,房屋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房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违反物权内容法定。根据《民法典》第425条和第 440条,仅动产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才可设立质权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现在,基于借款合同,甲负有向乙返还500万元本息的义务;基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乙负有向甲返还房屋的义务。甲、乙互负的义务系分别基于两个合同,而非同一合同。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④综上,D选项正确。


①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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