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方面的犯罪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方面的犯罪 1.虐待罪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条第3款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本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第260条第2款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2006年第 56题) 2.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0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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