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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占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留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尺度,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遥遥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本钱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峻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划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所谓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进公共交通治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进公共交通治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划定,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 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入行出产,功课,因不服治理,违背出产劳动安全等规章轨制,以及单位主管职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功课,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2 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入行出产,功课,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分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举措措施的直接责任职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3 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入行非出产,功课流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峻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峻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平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职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躲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峻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职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划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划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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