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和宣布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和宣布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确认和宣布 1.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乡镇每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通过。 (2)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3)各级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4)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5)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6)乡镇的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7)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8)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特别注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最终确认当选或者确定当选无效的权力归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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