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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所购新居竟为旧房 状告开发商要求赔偿

称所购新居竟为旧房 状告开发商要求赔偿

 

原告刘女士入住新房后,发现房间曾有人居住过的痕迹,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元。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5年15月1日,自己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一套精装修新房。原告依约交纳了房款,但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似乎有人住过,厨房的设施上有油污,吸油烟机按键上的字迹由于长时间使用已经看不清楚,坐便器的盖也是坏的,里面弯道处可以见到大量污垢。后来,原告查看信箱时发现,信箱里有大量信件和物业催缴费用的通知单。原告称,这些信件和通知单表明,原告所购房屋从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期间一直有人居住,该住户搬出后,被告将房屋重新粉刷并以旧充新出售给了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给原告房屋时,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该精装修的房屋是已经由他人居住了近3年的旧房子,而仅仅告知原告这是一套尾房,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被告将该房屋给他人使用两年零十个月,按照每月租金5000元计算,被告收益为17万元,该数额应当视为原告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折旧费17万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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