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678777096

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

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

 

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控告的不是自诉人,即使是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属于反诉,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3)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判决宣告前。(4)反诉所控告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5)反诉之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反诉审查后,认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的,即在受理后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反诉与自诉合并审理,但反诉并不以自诉为其成立或存在的前提。

(四)自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宜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采用助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进行。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下列情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1).自诉人撤回自诉,只能是宣告判决之前,法院的判决宣告后,自诉人不能撤诉,即使自诉人提出了撤诉请求。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的自诉人有2人以上,如果部分自诉人撤诉,其他自诉人未撤诉的,法院要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2).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应将这种情况记录在卷。

(3).为了保证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督促自诉人履行控诉职能,加强自诉案件审判的严肃性,对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该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即不再继续审理,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昆明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联系电话:13678777096
电子邮箱:13678777096@126.com
QQ/微信: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白云路地铁站旁)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