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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10个罪名

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10个罪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即第324-329条规定的是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其有10个哪名。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也属于刑法意义的“文物”范畴。

1.损毁文物的犯罪

包括《法》弟324条第1款的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迎罪和第3款的过失损毁文物罪。注意对于损毁文物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犯罪(只不过罪名不同、法定刑不同),而损毁名胜占迹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时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文物应该是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当然包括国家级以及国家珍贵文物)。

2.非法买卖、处理文物的犯罪

即非法转移文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的倒卖文物罪、第327条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对这三个罪我们以其中的重点罪名--倒卖文物罪为中心分析:

(1)本罪的主观特性、主体与犯罪对象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既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其他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

从本质上讲,倒卖文物的行为也属于第225条非法经营的行为,但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的是特定的对象。可见本条相对于《刑法》第225条而言,为特殊法条。

(2)区分本罪与前后两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该文物并非是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而是为了贩卖而收购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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