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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附子法条解释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附子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附子法条解释》(摘录)1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品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法释12002]18号)

第】条 推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抢夺公私则物价值人民币为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领较人”。(二)控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3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细 百六十七条弟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技人 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则物的:(二)抢夺救、抢险、防讯、优抚、扶货、移民、教济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布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循累计计算。

第5条实施抢公私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广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广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欢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具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网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8日起电行法释(200011号)

根雀形法第自儿!四条的规定,现对跟诈勒索军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微许励家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 1元为起点,服作勒索公配财物“数额巨大。”11-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名省自治区 自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工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融作勒索里“数预较大”“数额的大”的具体数题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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