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自然人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自然人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首先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立法中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就会造成这一领域内的法律冲突现象,就会产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又与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目前各国立法当中,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都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连结点,由于各国立法中关于国籍和住所的规定不同,就有可能产生各种法律冲突问题,因此在实际案件的解决中,涉及人的能力问题有必要首先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件所。其次,在人的身份关系、亲属、继承等领域内,国籍与住所也是重要的连结点。最后,国籍与住所也是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和决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依据。所以在探讨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籍和住所的确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私法中所讲的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是指在某个具体的国际民事案件中,以哪一个具体的国籍和付所为准的问题,并非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籍和住所的冲突,不能理解为经过一次民事审判后,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某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这是要在国际公法和民法中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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