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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例由明朝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但种类更多,有条例、则例、事例等。

条例一般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经过有关大臣起草上奏,由皇帝批准的新的刑事法律规范,以作为律的补充。条例通常经过“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而纂人《大清律例》。

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则例可分各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两大类。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部门都编有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兵部则例)《钦定宗人府则例》《钦定国子监则例》《钦定太仆寺则例》等等。另外还有《钦定吏部处分则例》《钦定科场则例》《钦定工部军器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兵部督捕则例》(逃人法)等等关于事务的则例。由于大多数中央部门是掌各种行政职责的,因此则例也大多属于单行行政法规,但刑部则例则不同,具有刑事性质。

事例是朝廷处置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以及对于大臣奏本的批示等等,既有刑事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事例往往附着在会典之中或之后加以汇编,与会典形成一个共同的整体。事例积累后,刑事方面的一般编制为条例,而行政方面的往往编制为则例,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

会典

清朝沿袭明朝制度编纂会典,前后修订有5部。康熙二十三年(1684)修订成《康熙会典》,有 162 卷,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方式,按照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等机构的分工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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