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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需符合3个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需符合3个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需符合3个条件:(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2)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中课出的义务。(3)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权。

2.一般情况下,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例外情况:(1)立即实施代履行。(2)执行罚。

3.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4.执行回转的方式以恢复执行前的状态为主,包括恢复原状和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执行前权利状态的,执行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协议为行政合同。注意减免的是执行罚的部分,原行政决定的部分不能据此进行减免。

6.强制拆除的权限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机钱给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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