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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帮助行为降低法益侵害危险

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帮助行为降低法益侵害危险

 

①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帮助行为降低法益侵害危险,则不构成帮助独例如,甲绑架儿童后,知道真相的乙单纯照顾儿童,这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物

如果乙按甲的指示打电话勒索赎金或者收取赎金,则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

②帮助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性。这是指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有促进作用否则不成立帮助犯。例如,甲入户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望风。情形1:中主人返回,乙拖延主人回家,为甲争取作案时间,甲盗窃既遂。乙拖延主人回家对甲台盗窃行为有促进作用,具有因果性,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情形2:主人全程设回来甲盗窃既遂。乙对甲的盗窃行为无物理帮助,由于甲不知情,乙对甲的盗窃行为也无理帮助。也即,乙主动望风的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故乙不构成帮助犯③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

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有因果性,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但构成既遂的帮助犯还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正犯既遂。如果正犯没有既遂,帮助犯不可能既遂。二是帮助行为与正犯的结果有因果性。也即,帮助行为对正犯的结果有贡献,结果可以归属于帮助行为。例1:甲想盗窃丙的财物,要乙事先在丙家的院墙外用石头砌好10级台阶。但甲到现场后,发现丙家院墙有一段特别低,直接迈步跨越,并未使用乙砌的台阶。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着手实施盗窃没有促进作用,也没有持续的心理强化,故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①

例2:甲想强奸丙,乙为甲提供迷药。丙喝下后昏睡,甲借机奸淫。甲构成强奸罪既遂。对乙如何处理要分两步:第一,能否成立帮助犯?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着手强奸行为有促进,具有因果性,故乙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第二,能否成立既遂的帮助犯?乙的帮助行为对甲强奸既遂的结果有贡献,结果可以归属于乙的行为,故乙构成强奸罪既遂的帮助犯。

例3:乙想盗窃丙的汽车,甲为其提供钥匙。

情形1:乙用钥匙发动汽车,将车偷走。第一,甲的帮助行为对乙的着手盗窃行为有促进,具有因果性,故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第二,甲的帮助行为对乙盗窃既遂的结果有贡献,结果可以归属于甲的行为,故甲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情形2:乙用钥匙发动汽车时,发现钥匙根本没有用,乙用其他方法将车偷走。第一甲的帮助行为对乙的着手盗窃行为有促进,具有因果性,故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第二,甲的钥匙对乙的帮助作用仅延续至“无法发动汽车时”,这时会产生两个效果:一是物理帮助到此结束;二是物理帮助附带的心理帮助(强化)也随之结束。乙盗窃既遂的结果与甲的帮助行为既无物理也无心理的因果性,甲的帮助行为对乙的既遂结果没有贡献,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行为。故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但不是犯罪既遂,理论上称为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注意1】未遂的帮助犯与帮助犯的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帮助行为的作用延续至正犯未遂阶段。也即,帮助行为仅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性,而与正犯的结果无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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