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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发现配偶与人偷情同居就可获得离婚赔偿吗——刑事法规宜春刑事律师

畅谈发现配偶与人偷情同居就可获得离婚赔偿吗——刑事法规宜春刑事律师

 

案情先容: 2006年5月10日,村妇李小花从外家归来,发现丈夫与本社妇女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偷情。李的丈夫与该妇女均承认这只是第一次,以前没有任何关系。李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状中,李哀求法院判决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理由是丈夫与人同居,破坏了夫妻感情,应当赔偿损失。并且,哀求法院判决不给与丈夫任何财产。不合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李的哀求应得到支持。理由是李的丈夫与人偷情,严峻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对李的精神打击太大。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划定,李应当获得离婚赔偿。第二种意见以为,李的哀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李的丈夫的行为,属于违背道德的事,道德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受到谴责。不符合婚姻法的划定,故法院不能支持李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种意见以为,李的哀求不会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不符合"同居”的认定前提。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为李小花哀求法院判决离婚和哀求法院不给与丈夫财产的哀求会得到支持,但精神损害的离婚赔偿不会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李丈夫的行为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前提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轨制,即第46条之划定。该划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就如何合用离婚损害赔偿轨制作了详细划定。在构成赔偿的要件上,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为应有五个前提:一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二是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婚姻法》第4条划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三是受害人无过错。四是哀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即享有哀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需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五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来望,李的丈夫的行为具有过错,也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有违法性,李是没有过错的。但因为李丈夫的行为对于李的损害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一)划定的前提,即侵害的事实程度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依法不能获得赔偿。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第2条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不乱地共同栖身."从上述划定来望,认定同居的充分前提是"持续,不乱地共同栖身。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持续,不乱地非共同栖身关系,或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不乱地共同栖身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本案中,李的丈夫与村妇王某某之间的行为,只属于偷情行为,不构成《婚姻法》划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样,在这个离婚案中,李的丈夫有错,但不符合赔偿的法律划定。 所以,本案中,李小花哀求法院判决丈夫赔偿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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